宁师中北〔2018〕48 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行为,强化预算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学院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提高预算 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院教学等各项事业发展,依据《江 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参照《江苏省省属院校预算 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院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积极筹措资金,增加 预算收入;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支出; 监督预算的执行,保证预算计划的实现。
第四条 学院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理事会是学院收入和支出预算的最终审定机构。
第六条 学院预算是主管院长负责制,各分管院领导对分管部门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责。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院预算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是本部门预算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财务收支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
第三章 预算编制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院总体事业发展规划和预算年度可能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统筹安排支出项目, 不编制赤字预算。预算编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所有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由学院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应根据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动因素,按类别逐项预算,编列 预算年度可支配的各项收入,收入预算要做到确有把握,没有把握的收入只能积极争取,不能纳入预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经费支出和教学工作运行 的各类刚性支出前提下,加大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投入,建设性支出量力而行。
第四章 预算编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学院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方法为收入预算按来源渠道 编制,支出预算按支出用途编制。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中学院开展教学、科研 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收入计划。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 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生学宿费收入、科研收入等。教育事业收入要根据具体的收入项目确定,凡明确有收费标准的项目,要 根据有关业务量和收费标准计算,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则要按上年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有关因素编列。学宿费等收入按《江 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按权责发生制核算。
(二)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经营收入应按本年度业务量和取费标准,同时参考上年收入编列。
(三)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院办学的收入,包括奖助学经费拨款、专项经费拨款等。财政补助收入根据教育部门上一年度的实际拨款金额编制, 同时考虑预算支出金额。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 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应按本年度业务量 和取费标准,同时参考上年收入编列。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内容及编制方法。预算支出是指预算年度中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事业活动的资金支出 计划。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 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全院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绩效、 社会保障缴费等。工资福利支出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按学院相关文件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人数等,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计算 编列。大校二级学院课时费、自聘教师课时费等作为教学课时费 支出在商品与服务支出中列支。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和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经费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及 学院的相关规定测算。
3.日常公用支出。①部门日常办公经费和学生活动费;② 教学支出,主要包括:教学业务费、教学差旅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体育维持费、支付大校及自聘人员教学课时费等;③行政管理支出,主要包括学院公用支出、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专用材料费等;④后勤支出,主要包括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班车费、安保费、维修费等;⑤科研及人才队伍建设等内涵建设经费等。
部门日常办公经费和学生活动费主要采用定额定员法,由财 务处根据组织人事处、学工处提供的相关人数按规定标准直接编制,各单位无需申报。
教学经费、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由各职能部门申报,财 务处根据各职能部门上报数结合上一年度的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的发展需求编制预算草案。
科研及人才队伍建设等专项经费实行申报制,由归口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财务处对归口管理部门报送的项目以及项目预算根据学院财务状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4.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支出。包括大型修缮类项目、设备购置类项目和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等,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
与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学院管理的实际需要以 及学院的可用的存量资金后谨慎考虑。其他资本性支出(设备折 旧)按预算年度所需计提折旧及当年净增减固定资产计算后列入 事业支出预算。其中设备购置项目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但不作为 事业支出列入预算费用。
(二)经营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必须与经营收入 相匹配,并单独计算盈亏。
(三)其他支出。是指学院除以上(一)、(二)款以外的 各项支出,如财产损失、利息支出等。其他支出与其他收入相配 比,根据收入情况编列。
第五章 预算编制的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方案由财务处草拟后报院财经工作领 导小组审议。经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 议和学院理事会讨论。学院预算方案由院理事会议批准后执行。 具体程序为:
(一)根据学院预算管理工作的要求,每年 10 月份财务处布置下年度预算工作计划,学院各单位在 11 月底前进行下一年度预算申报。
(二)预算编制以职能部门为主,各系、部门需要的经费(包 括设备费、维修费、实验室建设等)按归口管理的原则向管理部 门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作为本部门预算内容在十一月 前将《项目立项汇总表》及其他材料报送财务处。
(三)财务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情况结合预算年度收入情况 初步确定的项目支出的概算,在十二月底前反馈给归口管理部门 征求意见,并在预算年度的一月十五日前完成当年预算草案的拟定。
(四)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提出的年度预算申报和学院事业发 展规划,在分析往年预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学 院年度总预算草案。财务处将拟定的学院年度预算草案提交院财 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五)学院年度总预算草案提交院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交学院理事会审批。
(六)财务处根据学院理事会审批后的年度总预算,对学院 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再进行汇总分析,在综合考虑学院事业发展需 要、财力可能、项目轻重缓急前提下,于 2—3 月形成财务正式预算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后形成当年预算方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个预算执行部门,并按照要求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经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收增支。
第十七条 财务处根据学院预算方案,每年分次下拨各部门的预算经费:年初按其上年基本运行预算经费的 30%预拨,预算
方案确定后将剩余预算额度根据部门经费使用情况予以核拨。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渠道取得的专项经费,根据经费到帐情况, 按照项目进度核拨。
第十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预算方案下发后,各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控制执行,要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安排好全年的经费支出,坚持规范、科学地安排各项支出。作为经费使用部门应首先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安排全年经费,不得超支;专项经费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当年下达的院内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时间应附专题报告,由项目管理部门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三年,逾期将收回学院统筹使用。 除跨年度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在预算年度结束前完成结算。
第十九条 财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
第二十条 学院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得不调整年度预算时,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如遇国家或学院有关政策调整,以及为完成事业计划 和任务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需动用以前年度可用事业结余的, 提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二)学院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相匹配的项目,由于预算收 入发生变化,相应的预算支出作出调整。调减预算支出的项目由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由预算责任主体提出申请,报财务 处进行审核,按学院正常的预算程序进行报审,其中 10 万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会同财务处议定,必要时报院财经领导小组审定;10—20 万元的由院财经领导小组审定;20—100 万元的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100 万元以上的报学院理事会审定。所有追加项目必须在其收支允许范围内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财务处负责对学院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控制,并及时向各级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终,财务处要按照《会计法》、《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 帐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全面分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形成财务 决算报告,并报学院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要加强会计信息质量控制,确保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体系完整、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送及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