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师中北〔2017〕10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各系科、各部门等单位办公经费管理, 规范办公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明确办公经费使用的经济责任,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经费是学院用于日常办公、业务活动的经常性开支。一般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学生活动费 以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办公经费的归口使用单位为学院批准设立的系科以及管理部门。部门内设或代管的单位暂不单独核定部 门办公经费。
第四条 学院对各单位实行办公经费审批经济责任制。办公经费使用由审批人审核,审批人对办公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 性进行审查并负责。办公经费开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院按事权、财权相结合原则,按年度核定各单位办公经费额度。
第六条 学院根据当年 1 月 1 日、9 月 1 日各单位实际人数(不含外聘教师、学工助理等)和学生数,按基数加定额方式核 定各单位办公经费限额。管理部门基数按每个部门每年 10000 元标准核定,定额按部门在岗全职每人每年 3000 元标准核定,督学、工勤每人每年 500 元标准核定。系科等教学业务费基数学生数 1000 人(含 1000 人)以下的每年 10000 元标准核定,1000 人以上系部每年 15000 元标准核定,定额按系部在岗全职行政人员每人每年 3000 元标准核定,在岗全职教师每人每年 1500 元标准核定,督学、工勤每人每年 500 元标准核定。系科以及管理部门学生活动费定额为 60 元/生.年,其中学工处(团委)30 元/生.年、系科 30 元/生.年包干使用。
第七条 各单位在办公经费包干限额范围内,对单位办公经费统筹预算、计划支出。各单位办公经费原则上超支不增补。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办公经费使用的审批(审核)人。各单位确定的办公经费审批人及签字手迹,报财务处备案。 同时,为加强单位办公经费的管理,及时掌握单位办公经费使用信息,各单位应明确经费使用管理人,对本单位办公经费支出进行登记,并定期与财务处进行对账。
第九条 20000 元(含 20000 元)以内单项公用经费支出,经办人填报费用报销单据,验收人(证明人)审核,经单位主要 负责人审批,财务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20000 元以上单项公用经费支出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核,分管财 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上述经费中如需支付院内人员加班劳务的则按目前规定全部 需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结算方式
第十条 学院核定的单位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各单位日常办公运行,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学生活动费等,不 得用于本单位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单位办公经费支出项目、开支 内容和结算方式详见附件。
第四章 经费核算和监督
第十一条学院各单位按照本单位工作任务,在学院拨付的办公经费额度范围内编制本单位办公费预算(细化项目),送财务 处备案,作为单位日常经费开支依据。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提供单位办公经费的核算服务,并按单位办公经费支出情况进行明细核算,在各单位办公经费限额内 办理款项支付和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办公经费报销要认真填写报销单据,做到专事专填,同类事项一并填写,不得将几次业务(如:差旅费)合并一起报销,也不得将同一笔业务分拆报销。办公费、资料费、 市内出租车费等费用不得计入差旅费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处要对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有权对无(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拒绝办理并相应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